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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13号(关于发布铜及铜材出口暂定税率调整表)

法规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13号    发布时间:2006-03-22   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6年4月10日起,将精炼铜及铜合金的出口暂定税率由5%调至10%,铜材的出口暂定税率由0%调至10%。具体调整情况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铜及铜材出口暂定税率调整表

二○○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件:

铜及铜材出口暂定税率调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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