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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对原产于利比里亚的进口货物恢复适用最惠国关税税率

法规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60号    发布时间:2006-10-27   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自2003年10月11日起,中国与利比里亚共和国恢复大使级外交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利比里亚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经商商务部,自上述时间起,中国对原产于利比里亚的进口货物恢复适用最惠国关税税率。此前已征收税款准予按本公告规定予以调整。

  特此公告。

  二○○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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