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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对立陶宛籍船舶适用优惠船舶吨税税率的公告

法规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8]5号    发布时间:2008-01-24   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立陶宛共和国政府海运协定》已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吨税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自2007年12月10日起,对立陶宛籍船舶适用优惠船舶吨税税率。此前已征吨税准予按本公告规定予以调整。

  特此公告。

二○○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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