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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82号

法规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1]82号    发布时间:2011-12-28   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现将按照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调整的《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和《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澳门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标准表》,见附件1、2)予以公布。《标准表》使用了简化的货品名称,其范围与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则号列的货品名称一致。该《标准表》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我署此前公布的2007年版《标准表》、2008年版《标准表》、2009年版《标准表》、2010年版《标准表》、2011年版《标准表》同时停止使用。

  进口货物收货人及其代理人持有根据2011年版《标准表》签发的原产地证书的,可以在证书有效期内继续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1.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12年版)

     2.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澳门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12年版)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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