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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法规文号: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1]101号    发布时间:2011-12-31   发文单位:商务部 海关总署


  根据《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 海关总署令[2005]29号)和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见附件)予以公布。

  进口放射性同位素须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环境保护部审批后,在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进口经营者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商务部、海关总署2010年第105号公告公布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同时废止。

  附件: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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