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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署公告2013年第32号(关于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法规文号:总署公告[2013]32号    发布时间:2013-06-14   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2007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7年6月16日起,期限为5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期终复审调查结果,决定自2013年6月16日起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3年6月16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印度的磺胺甲噁唑(税则号列为29350030),继续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26号和2012年第40号的相关规定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3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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