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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一印制工商行政管理商标注册费专用收据的复函

法规文号:财综字[1999]18号    发布时间:1999-03-31   发文单位:财政部


  你局《关于申请使用工商行政管理商标注册专用收费票据的函》(工商办函字[1998]第12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为了方便企业注册商标,缩短商标注册周期,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的通知》(财综字[1998] 104号)的有关规定,由我部统一印制《工商行政管理商标注册收费专用收据》,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样式见附件)。各地有关机构代收取商标注册费时,应统一使用我部印制的《工商行政管理商标注册收费专用收据》,新票据从1999年5月1日起正式启用。

  二、《工商行政管理商标注册收费专用收据》由你局统一到财政部收费票据监管中心购领,并发放到各收费单位。你局应建立相应的票据购领、使用、保管、发放登记制度,按规定及时将商标注册费收入缴入中央金库,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要建立健全票据使用存销制度,《工商行政管理商标注册收费专用收据》存根联应当存档备查,保存期限暂定3年。保存期满后,由你局负责登记造册,经财政部核准后,由你局统一销毁。

  附件:《工商行政管理商标注册收费专用收据》(式样)(略)

  一九九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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