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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浙工商企[1998]212号请示的答复

法规文号:工商企字[1999]73号    发布时间:1999-03-19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质量检测机构、土地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营利性中介机构应否办理工商登记的请示》(浙工商企[1998]212号)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局意见,属于企业性质的中介机构,均应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属于企业化经营的事业单位的,也应办理登记注册。律师事务所的登记注册问题,待与司法部协商一致后,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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