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财培训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经法规 >> 详细内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铅锌矿石应如何监督管理的请示》的答复

法规文号:工商检字1991年第410号    发布时间:1991-12-07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铅锌矿石应如何监督管理的请示》(甘工商发〔1991〕168号)收悉。经商地质矿产部,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规定,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由地质矿产部门负责主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地质矿产部门工作。

  二、铅锌矿是我国优势矿产,迄今为止,国家对铅锌矿的销售无特别规定。

  三、对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铅锌矿石开采、销售等经营活动或未经批准擅自超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铅锌矿石开采、销售等经营活动的,可分别按无照经营或超越经营范围予以处罚。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