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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粮食部对“关于纠正违反粮票使用规定的通知”有关问题的解释和更正的补充通知

法规文号:工商总字[1979]第132号    发布时间:1979-11-19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市、自治区粮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近有的地方反映,在执行我部、局今年九月十五日联合发出的“关于纠正违反粮票使用规定的通知”时,对于其中第三条“……按照政策规定在集市上进行粮食调剂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多收多付粮票、少收少付钱等形式进行非法交换活动……”的精神不够理解或有误解,现特作如下解释和更正:

  该项规定原指在集市上进行粮食调剂,只能收、付钱,不能收、付粮票,不准以收、付粮票顶抵应收、付的钱等形式变相买卖粮票,把粮票当货币使用。文中“多收多付粮票”,原意是同“少收少付钱”相互作用而言的。为了进一步明确上述第三条规定的文字含义,现更正为:“……按照政策规定在集市上进行粮食调剂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采取国家计划供应粮食的办法,既收、付粮票,又收、付粮款,不准以粮票顶抵一部分或全部粮款等形式进行非法的变相的买卖粮票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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