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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粮食部关于纠正违反粮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法规文号:工商总字1979年第91号    发布时间:1979-09-15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市、自治区粮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来一些地方反映,有的生产队、生产大队在农村开设的饭馆,出卖熟食,收取粮票,并持粮票到当地粮食部门要求供应粮食;有的生产队、生产大队和社员个人,在集市上出售粮食,也收取粮票;国家职工和城镇居民把粮票作为货币换购物品的现象也多有发生。这不仅违反国家粮食统购统销政策和粮票管理制度,不利于国家控制粮食销量和城乡人民节约粮食,同时也给投机倒把分子以可乘之机。为此,通知如下:

  一、粮票系国家粮食部门向消费者供应粮食的凭证。生产队、生产大队和社员个人在集市上出售粮食,无论余缺调剂和品种调剂,均应由买卖双方协商价格,通过货币进行交换,不得收、付粮票。

  二、生产队、生产大队开饭馆,出卖熟食的粮食来源是生产队、生产大队自有余粮,或在集市上购买的粮食,并非国家计划内供应的粮食,因此出卖熟食不得收取粮票。社队办的“四坊”出售粮食制成品也应按此规定办理。

  三、粮票属于无价证券,不得进行买卖,不允许当货币使用。按照政策规定在集市上进行粮食调剂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多收多付粮票、少收少付钱等形式进行非法交换活动。对城乡居民,特别是对广大职工要进行粮食统购统销政策教育。凡是把粮票当作有价证券,用以换购物品的违法行为,必须严加禁止。不听劝阻的要进行处理。对于利用粮票进行投机倒把活动的,要坚决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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