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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企业名称使用有关问题的答复

法规文号:工商企字2002第3号    发布时间:2002-01-14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企业名称使用有关问题的请示》(京工商文(2001)239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企业在自己名称中使用与党和国家领导人、老一辈革命家以及名人相同姓氏作为字号的,如果该姓氏为该企业自然人投资人姓氏,并且企业在广告、宣传和经营活动中,未因使用其名称,让公众误认为该企业与某个党和国家领导人、老一辈革命家以及名人有关或有损其形象或利益的,登记机关不应禁止企业使用其名称。如果该姓氏不是该企业自然人投资人姓氏,应不准其使用。

  二、企业使用与党和国家领导人、老一辈革命家以及名人相同姓氏作为企业名称的字号,在广告、宣传和经营活动中使公众产生联想,认为该企业与上述有关人物有某种关联,造成公众误解的,登记机关应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予以纠正。

    2002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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