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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文号:工商企字[2000]第115号    发布时间:2000-06-05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点多面广、分级管理的实际情况,现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的登记注册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经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书面授权,可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其管理的经营单位的登记注册。

  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的名称按以下形式核定:

  1.省级石油分公司。按“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石油分公司”形式核定,如“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石油分公司”。

  2.市级石油分公司。按“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省)××(市)石油分公司”形式核定,如“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河北保定石油分公司”。

  3.县(区)级石油分公司。按“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省)××(市)××(县、区)石油分公司”形式核定,如“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河北保定定州石油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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