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财培训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经法规 >> 详细内容

关于严禁在蔬菜生产上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确保人民食菜安全的通知

法规文号:农农发[1995]24号    发布时间:1995-11-15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内贸易部、农业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卫生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蔬菜、农牧、农林、农牧渔业)、卫生、商业、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局(厅、委、办):

  当前,我国蔬菜产销形势很好,数量充足,质量不断提高,冬春淡季已有明显改善。但是,由于污染和农药使用管理不善,蔬菜市场缺乏卫生监督,有些菜区仍然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居民食菜急性中毒或慢性中毒事件时有发生。这种状况严重威胁着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此要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防止有毒有害蔬菜进入市场。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蔬菜生产基地必须无公害、无污染。各地蔬菜生产主管部门要会同当地卫生、环保部门,对现有蔬菜基地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一次调查清理,对有污染的要尽快采取措施,排除污染或调换基地。今后安排新的蔬菜基地必须考虑无公害、无污染。蔬菜基地一旦确定,环保部门应当会同蔬菜生产主管部门,在其周围设定缓冲带,严禁在缓冲带以内进行有排放有毒有害废物行为的开发建设活动,严禁对其排放有害的污染物。

  二、加强蔬菜产区农药管理,禁止在城市郊区确定的蔬菜基地销售高毒高残留农药。城市郊区县、乡两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当地蔬菜生产主管部门、卫生部门、环保部门和流通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的农药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三、蔬菜生产上严禁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县、乡两级蔬菜生产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对菜农的培训,指导防治蔬菜病虫害,要求对蔬菜用药只准使用低毒低残留农药,提倡使用生物农药和进行农业综合防治,少用激素农药,严禁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同时要注意采收安全间隔期。农药毒性以国家公布的为准。

  四、严禁受污染的有毒有害蔬菜进入市场。各级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本蔬菜市场的卫生监督和卫生宣传,特别是城市(镇)食品卫生管理部门要努力创造条件,不定期、经常性地进行抽查,发现有毒有害蔬菜除销毁外,还要依法进行重罚,以求从根本上保证人民食菜安全。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