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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山市再发工贸公司非法传销舒目网一案处理意见的批复

法规文号:工商公字[1996]第82号    发布时间:1996-03-29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中山市再发工贸公司非法传销舒目网一案的结案报告》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同意你局报告中对中山市再发工贸公司非法进行多层次传销活动提出的处理意见,并建议将张运生等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山市再发工贸公司在各地设立分公司非法传销舒目网问题,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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