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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印发本部基层商业局《关于对归口领导的集体商业改进管理的报告》

法规文号:商层字1981年第32号    发布时间:1981-08-01   发文单位:商业部


  现将本部基层商业局《关于对归口领导的集体商业改进管理的报告》印发给你们。希结合当地情况参照办理。

  关于对归口领导的集体商业改进管理的报告(摘要)(1981年8月5日)

  一、改变与国营商业统负盈亏和联店共负盈亏的核算体制,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凡由商业部门归口管理的集体商业,都要按照集体商业的经营特点,办成名副其实的集体企业。对于目前仍与国营归口公司共负盈亏的集体商业,要改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行业、按地区实行联店统一核算的,原则上按照自然门点划小核算单位、独立经营、自负盈亏;以集体名义招收到国营商业企业“混岗”的职工,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划出,按集体企业独立经营;近年来商业部门为安排待业青年兴办的集体商业,一律实行独立经营、自负盈亏,脱离对国营商业企业的依附关系。网点、资金有困难的,可以有偿地加以扶持;领导管理能力薄弱的,可以在一定时间内派人指导工作和培训干部。

  二、盈余分配要坚持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三兼顾的原则。

  集体商业要积极改进经营管理,努力提高经济效果,在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基础上,实行适合本企业特点的经营责任制,把经济利益、经济责任和经济效果紧密结合起来,充分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经营积极性。在集体商业职工的工资分配形式上,要坚持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不同行业可以有所不同,有的可以实行固定工资(标准工资的70—80%)加浮动工资,有的可以实行计件工资或拆帐分成。实行上述工资形式后,实际收入高于同行业国营职工收入水平的部分,按照(80)财税字第17号、劳总薪字第28号文件规定,在税后盈余中列支。根据国务院(1981)75号文件关于二轻局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恢复年终劳动分红制度的规定,集体商业企业也可以实行年终劳动分红制度。年终分红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每人平均所得不超过当年一个月的平均标准工资。

  集体商业企业要按税法规定向国家履行纳税义务,不得偷税漏税,违者按税法规定惩处。经营确有困难的企业,可申请减税、免税。

  企业交纳所得税以后的利润,要合理安排公积金、公益金和劳动分红的比例,不得分光吃净。

  公积金、公益金归企业所有。公积金主要用于扩大经营、建设网点、增加设备、弥补正常亏损和其他不能在费用中摊提的经费。公益金主要用于职工集体福利事业。集体企业之间需要联合兴办的网点和集体福利事业,可以协商确定。

  集体商业职工所需劳保用品,可参照同行业国营企业的标准执行。

  职工的退休保养金,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可以由企业负担,也可以由一个行业或一个地区统筹支付。

  三、实行民主管理制度,尊重集体商业的自主权。

  集体商业企业一律实行民主管理。要以独立核算企业为单位,建立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制。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政治、经济、业务民主的基本形式,是企业职工参加决策和管理、监督干部的权力机构,讨论决定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规模小的集体商业企业,民主选举经理、副经理;大型集体商业企业,除民主选举经理、副经理外,再增选若干人,组成管理委员会。经理、副经理和管理委员会,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职权。

  集体商业的领导人员,不得脱离生产劳动。个别规模大的企业,脱产人员应压缩到最低限度,但也不得完全脱离生产劳动。

  集体商业的企业自主权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在国家法律、政策允许和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管理委员会,有权根据国家计划和社会需要,灵活安排购销业务活动,调配和使用企业的自有资金;出租、有偿转让或购买、租赁固定资产;根据需要公开招工、择优录取;决定干部、职工的奖惩办法;等等。

  集体商业的财产所有权,受到国家保护,不得侵犯。企业的房屋、设备、资金和商品,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借口进行平调、侵占和私分。对侵犯集体所有制企业权益的行为,企业有权抵制和控告。

  国营商业和其他部门,过去占用集体商业的房屋、设备、资金应该退回。能以实物退还的,以实物退还;不能退还实物的,也要折价,一次或分期退还。如发生分歧,由当地人民政府裁决。

  借用集体企业职工,其工资福利费用和应摊的退休费,应由借用单位支付;接近退休年龄的应由借用单位负责到底。

  集体商业企业不得无偿占用国营企业的财产。已经占用了的,应从企业公积金扣还。

  集体商业企业之间,应当贯彻等价交换的原则,不得互相无偿调用资财。凡以联合公积金作新办集体商业资金的,应本着有借有还、谁借谁还的原则,分期偿还。

  四、遵守政策,积极经营,发挥社会主义集体商业的优越性。

  集体商业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商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四个现代化的一支重要力量,要充分发挥它的点多面广、经营灵活、方便群众的特点,更好地为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服务。归口管理的集体商业要模范地遵守国家的各项政策法令,严格执行国家的物价政策,做到名码实价,买卖公平,切实保障和维护消费者利益。除经营困难行业经过批准可以兼营其他业务外,任何企业不得随意跨行跨业,不得哄抬物价,不得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短斤缺尺、提级提价、不得从事投机倒把活动,牟取非法利润。

  集体商业凡从国营商业批发部门购进的商品,要严格执行国营商业的零售牌价。直接从工厂、社队企业和贸易货栈购进的商品,有规定价格的,按规定价格执行;无规定价格的,按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作价原则和管理权限定价。修理、服务业要按照统一规定的标准收费。饮食业从农贸市场议价购进的原材料,加工后随行就市出售,做到质价相符、薄利多销。

  五、加强对归口集体商业的领导,积极扶持集体商业。

  为了使集体商业能够健康地发展,县、市和县、市以上的各级商业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归口集体商业的领导和管理。要建立管理集体商业的机构和设置专管人员,以便贯彻有关集体商业的方针政策,总结交流经验,协调各方关系,掌握集体和个体商业的情况,参与研究社会集体商业的发展规划。

  集体商业可以通过协商或选举,成立综合性的或行业的协会或联合会等集体商业组织,自己管理自己。统筹安排购销计划,检查基层企业执行政策情况,搞好基层企业职工思想教育和业务技术培训。管理人员从集体职工中推选,原则上不派国营职工到集体商业管理机构中工作。

  国营专业公司对归口的集体商业和社会集体商业的业务经营,都要采取积极扶持的态度,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在货源供应上和同类型的国营零售商店一视同仁,纳入分配计划,并作为批发部门的一项考核内容。统购统销和凭票凭证商品,市场需要又有经营条件的集体商业可以经营;紧缺商品合理分配;一般商品允许选购;滞销商品可鼓励集体商业积极推销或代销,有关供货部门不要硬性搭配。为便于集体和个体商业进货,大中城市的批发机构应积极组织货源,增设批发点,或指定一定数量的零售商店兼营批发或代理批发业务,并适当降底批发起点。集体和个体商业一样享受批发价。集体商业也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和政策允许的范围,直接向当地工厂、社队企业、贸易货栈和农贸市场进货。还可以到外地采购,组织联购分销。集体饮食业需要的粮油和其他辅料,有关部门应比照同类型国营饮食业供应。

  对集体商业的职工,应同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职工一样,政治上一视同仁。评选劳模同国营职工一样对待,评定技术职称可参照国营商业的办法执行。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印发各地参照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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