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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有线电视台实施强制交易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法规文号:工商公字[1997]第320号    发布时间:1997-12-30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有线电视台强制用户购买收费卡能否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处罚的请示》(黑工商函[1997]12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广播电视事业是国家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的特殊行业,有线电视是广播电视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依照国家有关广播电视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有线电视台是经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特许设立、通过有线方式向有线电视系统终端户提供有偿电视节目服务的机构,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有线电视台在提供电视节目服务中滥用其独占地位,强制用户购买其指定的商品,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竞争秩序,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的限制竞争行为,应当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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