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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文号:财评协字[1999]7号    发布时间:1999-11-16   发文单位: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资产评估协会:

  为了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管理,促进注册资产评估师合理流动,更好地维护注册资产评估师及其所在评估机构的合法权益,我们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管理暂行办法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件:

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管理工作、促进注册资产评估师合理流动,更好地维护注册资产评估师及其所在评估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脱离原评估机构。转入另一家评估机构执业的行为。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必须办理转所手续。

  第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具备下列条件方可办理转所:

  (一)与原评估机构签定的劳动合同已经失效,并未续签新的劳动合同或经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二)完成财务、业务交接。

  第四条 符合第三条规定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到转入所所在地方资产评估协会办理转所手续,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资产评估师本人转所申请书;

  (二)调出、调入评估机构及调出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管理部门出具意见的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一式两份(一份交由转入的评估机构保存);

  (三)与转入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财务、业务交接清单复印件;

  (五)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

  第五条 受理注册申请的资产评估协会应在收到齐备的转所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为注册资产评估师办理有关转所手续,包括:在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在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变更登记”栏填写有关变更内容;在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工作单位”栏加盖“变更”章。变更章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统一制作下发。

  第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辞职或在聘用期内因故被解聘,可申请加入其他评估机构执业,原评估机构应按要求向注册资产评估师和注册管理部门出具转所所需的有关材料、证明。因在执行资产评估业务中违反有关法规、规范而受到暂停执业处分的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转入其他资产评估机构执业。

  第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所在评估机构因故被撤销,申请转入其他评估机构执业办理转所时,如果不能提供原评估机构应出具的有关材料,须提供原评估机构被撤销的有效证明。

  第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所在评估机构因合并、组建评估集团等发生变动,原评估机构丧失法人资格和资产评估资格,注册资产评估师须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转所手续。

  第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脱离原评估机构满6个月仍未加入其他评估机构的,应将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印鉴交注册资产评估师所在地方资产评估协会暂存,直至找到接收的评估机构并按规定办理完转所手续。如注册资产评估师离开原评估机构已满1年仍未加入其他评估机构执业,或决定不再加入资产评估机构执业,应到所在地方资产评估协会办理注销手续。如果本人愿意,可申请转为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非执业会员。

  第十条 评估机构要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与注册资产评师签定规范有效的劳动合同,明确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时财务、务交接的范围、内容和程序。

  第十一条 对符合转所条件,提出转所要求的注册资产评估,其所在评估机构或有关注册管理机构不得拒绝或有意拖延为注册资产评估师办理有关转所手续或提供有关转所材料和证。对原评估机构或有关注册管理机构拒绝或有意拖延的,注册产评估师可向地方资产评估协会或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提出申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注册资产评估师理转所变更手续的暂行办法》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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