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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3年度审计专业技术资格、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文号:国人厅发[2003]76号    发布时间:2003-12-17   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部分副省级市人事局:

  根据2003年度审计专业技术资格、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数据统计分析,经分别与审计署、注册会计师协会协商,现将两专业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一)审计专业技术资格

  初级资格:综合知识、审计理论与实务2个科目均为60分。

  审计师资格:综合知识、审计理论与实务2个科目均为60分。

  (二)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

  资产评估、经济法、财务会计、建筑工程评估基础4个科目均为96分,机电设备评估基础为80分。

  上述各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60分。

  二、鉴于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采用全国统一阅卷的方式,考试合格人员名单和考生成绩软盘将由全国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向各地发送。

  三、各地应在检查验收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对该专业考试人员成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请及时与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核对。对核准后的数据,按附表要求逐项填写,于12月31日前送我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备案,备案数据将作为发放资格证书的依据。

  四、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认真做好公布考试成绩、合格标准和发放相应专业资格证书等后期的各项工作。

  附表:2003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情况统计表(略)

  二○○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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