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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3年度价格鉴证师和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文号:    发布时间:2003-11-28   发文单位:人事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

  根据2003年度价格鉴证师和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数据的统计分析,经分别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协商,现将两专业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专业名称 科目名称 试卷满分 合格标准

价格签证师

经济学和价格学基本理论

120

66

法学基础知识

120

72

价格政策法规

120

72

价格鉴证理论与实务

120

72

价格鉴证案例分析

100

60

注册税务师

税法(一)

140

84

税法(二)

140

84

税收相关法律

140

77

财务与会计

139

70

税务代理实务

100

60

  二、请各地在检查验收工作的基础上,按照上述标准对相应专业各科目考试成绩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将统计结果按附表要求逐项填写,于11月30日前送我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备案,备案数据将作为发放相应专业执业资格证书的根据。

  三、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认真做好公布考试成绩、合格标准和发放证书等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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