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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香港注册会计师部分考试科目相互豁免实施协议

法规文号:    发布时间:2004-08-27   发文单位:财政部 香港特别行政区财经事务及库务局


  为了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促进内地与香港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共同发展,经双方商定,就内地(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关税领土,下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科目与香港会计师公会的专业资格课程相互豁免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 考试科目相互豁免原则

  (一) 落实《安排》,促进内地与香港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共同发展。

  (二) 符合平等、对等、互惠互利、公平兢争原则。

  (三) 符合两地关于注册会计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四) 会员专业胜任能力要求相同或相近。

  (五) 考试内容难易程度相当。

  二、 相互豁免的考试科目

  参加内地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并全科合格的人员,在报名应考香港会计师公会的专业资格课程时,可以豁免“财务管理"和”审计和信息管理"两个单元科目。 参加香港会计师公会的专业资格课程考试并全科合格的人员,在报名应考内地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时,可以豁免“财务成本管理"和”审计"两个考试科目。

  三、 考试科目相互豁免实施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香港会计师公会根据本协议协商具体实施的有关事宜。

  四、 考试科目相互豁免协议生效、变更和终止

  (一) 本协议自双方代表正式签署之日起生效。

  (二) 本协议以中文书就,一式两份。

  (三) 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书面形式修正本协议的内容。

  (四) 任何一方均有权终止本协议;如一方提出终止协议,应提前12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

  (五) 本协议于二零零四年八月二十七日在北京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财政部会计司司长   香港特别行政区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常任秘书长(财经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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