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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大修理贷款的通知[失效](1997)

法规文号:财经制[1962]964号    发布时间:1962-09-29   发文单位:财政部


  为了解决某些企业大修理基金先用后提,在进行大修理工程时,已提存的大修理基金不足支付大修理费用的问题,决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发放大修理贷款,具体规定如下:

  一、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大修理计划,报经主管部门批准,据以执行。

  二、企业应当根据批准的大修理折旧率,按月提存大修理基金,专户存储,以备使用。

  三、企业根据批准的大修理计划,在进行大修理工程时,如果大修理基金不够,应当报请主管部门,在所属企业中调剂借用,定期归还。经主管部门调剂后如果仍然不足,可以向人民银行申请大修理贷款解决。大修理贷款最长期限为一年(自贷款之日起满十二个月算一年),贷款期满即应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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