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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教育经费管理和开支范围的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

法规文号:财企[1982]37    发布时间:1982-03-24   发文单位:财政部


  为了支持职工教育事业的恢复和发展,经商得全国职工教育管理委员会和全国总工会同意,现对一九八一年五月八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职工教育经费管理和开支范围的暂行规定》中第三部分经费来源修改如下,从一九八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1.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企业单位和统一核算的公司(包括施工企业),可在工资总额1.5%范围内掌握开支,直接列入生产成本(流通费),实报实销,不提取基金。如果工资总额1.5%不敷需要,可以从企业基金、利润留成、包干结余或税后留利中拿出一部分资金用于职工教育。

  原规定由企业成本或营业外开支的有关职工教育的经费,都改在工资总额1.5%范围内开支,营业外不再列支。

  基本建设单位举办职工教育的经费,在基本建设投资中开支。

  关停企业和基本建设停缓建单位举办职工教育的经费,可在工资总额1.5%的范围内,由关停企业清理维护费和停缓建单位的维护费中开支。

  2.行政、事业单位职工教育经费,可在标准工资1.5%范围内,由行政、事业费开支。

  3.工会经费中的职工业余教育费,仍然用于职工业余教育方面。基层工会一般可在其留成经费(行政拨交工会经费的60%部分)的25%范围内列入工会预算掌握使用。

  4.各级职工教育办公室属于行政机构,其本身经费应由行政费开支。职工教育办公室或主管部门为基层举办职工培训的经费,除应由学员个人负担的书籍、资料等费用外,原则上由学员所在单位分担,在本单位的职工教育经费内开支。如果财政部门对职工教育办公室或主管部门已拨了职工培训经费,原则上不应再向送培单位收取培训费用。

  5.教育部门办职工教育的经费。各级教育部门举办的广播电视大学、函授、夜大学和各类普通高等学校附设的函授、夜大学,业余文化学校,初等、中等广播电视教育、函授教育和扫盲教育,教师进修学校(院)、师资培训班及其附属的函授教育和利用假期集中举办的师资训练班的培训经费等,均在国家拨给的教育事业费有关项的经费内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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