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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集体企业因调价引起原有库存价值变动财务处理的规定[失效]

法规文号:财税[1988]267号    发布时间:1988-12-05   发文单位:财政部


  最近,一些地区询问,国营企业由于价格调整(包括今年名烟、名酒调价)引起原有库存升值,可根据1988年8月11日“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控制货币、稳定金融几项措施报告》的通知”的精神,作为企业增加流动资金处理。集体企业因调价引起原有库存变动应如何处理?经研究明确如下:

  集体企业由于价格调整引起原有库存价值变化,仍应根据随销售随进损益处理的原则,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损益,核算利润,照章计征集体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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