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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个人经营的“电话亭”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请示的答复[失效]

法规文号:    发布时间:1995-11-28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个人经营的“电话亭”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请示》(黑工商发[1995]9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邮电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邮电通信企业的审批、登记和管理的通知》([1989]邮部联字216号)的有关规定,非邮电部门或个人代办邮电业务,设置小型邮电业务代办点的,经县以上邮电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应当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营业登记。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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