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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的通知(2004.06.30)

法规文号:工商标字[1994]4号    发布时间:1994-01-06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近,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现将该规定转发给你们,请以此作为向检察机关移送假冒注册商标案件的标准,在工作中严格执行,以严厉打击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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