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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财政支农周转金使用管理的暂行规定

法规文号:[81]财农277号    发布时间:1981-11-16   发文单位:财政部


  近几年来,各地财政部门试行将部分财政支援农村社队的资金,从无偿支援改为有偿周转(无息)使用的办法。这一改革,对提高资金使用效果,增加财政支农力量,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起了良好的作用。为了加强这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财政支援农村社队发展生产的周转金,是财政支农资金的一个组成部分。它的基本来源是:

  (1)当年预算内安排和上年结转的各项支援社队资金中(如支援农村人民公社投资、小型农田水利补助费、社队造林补助费、水产养殖补助费等)定期收回,周转使用的资金;

  (2)各级财政机动财力安排的专项支农资金。财政部门第一次拨付这些资金时,通过农业银行按照“农业拨款监督拨付试行办法”监督拨付,列报支出决算,回收后作预算外财政支农基金管理,在农业银行开立财政支农周转金专户存储,按规定用途周转使用。

  二、周转金的主要支持对象是经济比较困难的生产队。对经济较困难的公社、大队和农村其他形式的经济联合体,也可给予扶持。专业户和社员发展家庭副业,如资金确有困难,在财力可能条件下,也可通过社队给予适当支持。

  三、周转金支持发展的生产项目,必须坚持方向正确,经济效果好的原则,一般应具有投资省、见效快的特点。

  四、发放周转金必须坚持贯彻社队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支援为辅的原则。凡是社队和群众有力量办的事情,应当积极鼓励他们自己集资和依靠适度的劳动积累去办。在一般情况下,社、队举办生产事业应有一定的自有资金,财政支援只作补充,不能全包下来。

  五、发放周转金必须坚持群众自愿的原则。先由使用者自愿提出申请,说明全部资金来源、自筹和借款数额、用途、经济效果、归还期限及保证条件,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以经济合同的形式实施。发现违反合同,资金使用不当的,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帮助纠正,必要时可以停止支援或收回周转金。

  六、发放周转金必须坚持定期归还的原则。归还期限应根据支援项目的收益情况来确定,收益快的早归还,收益慢的晚归还。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归还的,应事先提出申请,报经发放单位审查批准,可适当延期归还,但不能只借不还。

  七、财政支援社队的周转金是财政资金,应由财政部门主管。周转金的发放可根据不同情况,或由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一起调查研究,审核确定,或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商报财政部门确定。农业银行可参与调查,提出建议。周转金的拨付,有公社财政机构的地方,通过公社财政机构按合同办理;公社无力量的,由县财政部门或县主管部门直接办理,拨到受援单位。资金回收,原则上谁拨谁负责。收回的资金均需存入财政部门在农业银行开设的支农周转金专户,继续周转,不得挪作它用。

  财政部门授权主管部门管理的财政周转金,收回的资金,应存入主管部门在农业银行开设的支农周转金专户,继续周转使用,不得挪用,违者,农业银行有权拒绝拨款,财政部门应予以制止,直至收回授权。

  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无力直接经办周转金的发放与回收工作的,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也可委托农业银行办理。首次发放后,收回的资金,存入委托部门在农业银行的支农周转金专户;以后发放,由委托单位按规定用途提出分配计划,由农业银行监督拨付。银行及时向委托单位提供发放和回收情况。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委托农业银行发放的支农周转金,性质仍为财政资金。

  八、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必须切实加强对周转金的管理,单独设帐,及时记载、考核和分析周转金的发放和回收情况,防止帐目不清,只放不收,周而不转,流于形式等现象发生。为了促进和鼓励周转金的回收工作,收回资金,在地、县之间,有公社财政的地方,在县、社之间,可以实行比例分成,留作各级支农基金。各级财政部门,对周转金的发放和回收情况要定期进行清理,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改进。

  九、各地财政部门可根据以上原则,结合本地具体情况,拟定财政支援农村社队周转金的具体办法。

  对国营企、事业单位发展工副业,开展多种经营的周转金,也要参照以上原则拟定办法,加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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