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财培训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经法规 >> 详细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00年第1号[失效]

法规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00年第1号    发布时间:2000-01-11   发文单位:财政部


  根据国债发行的有关规定,现将2000年到期国债还本付息和附息国债利息支付等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2000年到期的国债品种及还本付息条件:

  1、1997年向社会发行的无记名(一期)国债,期限三年,于5月1日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年利率9.18%;无记名国债的现券兑付,由银行、邮政系统储蓄网点和财政国债中介机构办理;无记名国债的托管券面,实行交易场所场内兑付。

  2、1997年向社会发行的三年期凭证式国债,于3月1日起陆续到期兑付。截至2000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之前,持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年利率5.40%计付利息,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年利率7.56%计付利息,满两年不满三年的按年利率8.01%计付利息,满三年的按年利率9.18%计付利息,均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凭证式国债的兑付,由原售出机构网点办理。

  3、1995年向养老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发行的特种定向债券,期限五年,于7月1日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按年利率15.86%支付利息。特种定向债券的兑付,由当地财政部门办理。

  以上各类到期国债均按单利计息,逾期兑付均不加计利息。

  二、2000年需要办理利息手续的附息国债,按照各附息国债发行时规定的条件及付息方式予以办理。

  三、以上各类国债的到期日或付息日如遇节假日,其还本付息或利息支付日期则相应顺延。

  四、以前年度到期应兑未兑国债,2000年仍可继续办理兑付,计息办法按原规定办理,逾期不加计利息。

  特此公告。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