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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务部关于加强查灾、报灾及灾情统计工作的通知[失效]

法规文号:    发布时间:1952-11-03   发文单位:内务部


各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省(区)市人民政府:

  一年来有灾各地在切实掌握灾情上有很大进步,一般地区灾后都能及时报告,并重视了查灾工作,有的地区还规定了完整的报灾制度。但有些地区仍有报灾不实的严重缺点,如:灾情初报重,后报轻;农业、水利、财政、民政各部门灾情数字不一致;计算轻灾与重灾不按中央规定标准;同一地区受几种或几次灾害重复统计;灾区之内轻重灾民不分以及报灾不确实不及时等,致使救灾工作陷于盲目和被动。各地经验证明:救灾工作能否做好,决定于对灾情的掌握。为了加强今后的查灾、报灾及灾情统计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一、报灾时间:每来一次新灾要很快的弄清情况及时上报。每季农业作物收获后,要根据该季收成作一次全面灾情的报告。每一年农业季节结束后,要根据全年农作物歉收程度作最后的定灾报告。至于灾情的变化,要随时掌握,重灾省(区)灾情变化和救灾工作,每月要向中央有一次报告。

  二、报灾标准:按照中央生产救灾委员会一九五一年三月九日关于统一灾情计算标准的规定:“收成三成以下为重灾,六成以下为轻灾,全年收成按全年正产物收成统一计算”。

  三、报灾内容:一定要把基本数字弄清楚,如受灾面积、受灾人口,成灾面积、成灾人口,重灾面积、重灾人口,轻灾面积、轻灾人口以及重灾分布地区、轻灾分布地区等。(成灾面积应等于轻、重灾面积之和,成灾人口应等于轻重灾人口之和。受灾面积或人口则包括受灾未减产、或减产不成灾部分)。此外,因灾而遭受的一切损失、因灾而引起的社会问题和渡荒的有利与不利条件都要报告。防灾和救灾工作的计划和各方面已获得的成绩,在每次报告中都应详细叙述。

  四、报灾注意事项:为了作好这一工作,必须防止某些干部的本位主义、单纯依赖救济思想,或为夸大工作成绩而缩小灾情等偏向。一方面自下而上的灾情报告要负责任,另一方面同级各部门的灾情材料要对证研究,同时还要加强自上而下的检查:省要有重点的查,专县要普遍的查;各级负责人要有重点的查,专管部门要普遍的查。必要时通过灾区人民代表会议与农民代表会议,务求摸实灾况,按时上报。

  以上各点,希认真执行。各地接此通知后首先应将今年最后灾情于十一月十五日前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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