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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目前预算管理中几项具体问题的规定[失效]

法规文号:财预[1959]101号    发布时间:1959-05-19   发文单位:财政部


  为了进一步做好今年的预算管理工作,对目前预算管理中的几项具体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预算的调整:

  各省、市、自治区地方预算,在中央核定的基础上进行调整后,应当将预算调整的情况,按期报告我部。调整预算表应当按照预算科目分款编列,注明其中基本建设拨款数字,并附送详细的调整预算说明,以一式两份报送财政部。此外,各地区如因经济情况变化,预算需作较大的调整时,其调整情况请随时报送我部。

  二、关于中央和地方相互划转预算的处理手续问题:

  (1)无论是中央下划给地方或者地方上划给中央的企业、事业单位,一律按照全年预算数字划转,即划转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底止的全年预算数。

  (2)在年度预算核定以后划转的企业、事业单位,其财务收支的划转,除对中央补助的地区采取调整上级补助收入的办法处理外,上解中央的地区原则上采取增减上解中央支出的办法处理,其上解比例不再调整。如划转单位有收入也有支出时,则按收支相抵以后的差额,调整地方预算的上级补助收入和上解中央支出。

  (3)企业、事业单位划转后,对划转前已缴预算收入和已拨基本建设拨款和经费限额,应当按下列办法清理:

  1.预算缴款。关于中央下划给地方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下划前已经缴入中央预算的收入,由中央金库全部退还给地方,地方划给中央各部的企业、事业单位,在上划前已经缴入地方预算的收入,由地方金库全部退还给中央。各级金库应当根据监交机关或财政机关的收入退还书办理退还手续。

  2.预算拨款。不论中央划给地方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是地方划给中央的企业、事业单位,在划转前已经拨付的基本建设拨款或经费,应采取由企业,事业单位直接归还原拨款部门的办法处理,不再通过财政部门办理转帐。至于建设银行系统对基本建设拨款的划转手续,仍按规定办理。

  (4)在划转单位预算时,一律按照核定给单位的执行预算数划转,财政部门与主管部门必须将数字核对清楚,由财政部门与主管部门联合办理划转预算手续,以免重复和遗漏。

  (5)各省、市、自治区由于区划变动,须要调整地区间的预算时,应当由有关省、市、自治区进行协商,然后将双方同意的划转数字报送我部,办理预算划转手续,其具体办法可参照上述企业、事业单位的划转手续办理。

  三、关于企业单位划转后,上年度企业的超交或欠缴利润的处理问题:

  在企业划转后,所有上年度的超交退库(不包括寅吃卯粮退库)或欠缴补缴一律按新的隶属关系处理,即这个企业划归哪一级预算管理,即由哪一级预算处理上年超缴退库和欠缴补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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