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财培训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经法规 >> 详细内容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一九八一年国库券发行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规定[失效]

法规文号:[81]财预字第33号    发布时间:1981-02-27   发文单位: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厅(局)、人民银行分行、中央各部门:

  为了调整与稳定国民经济,适当集中各方面的财力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逐步提高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国务院决定,从一九八一年开始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为了顺利完成一九八一年国库券的发行工作,根据国库券条例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根据国库券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库券的发行和还本付息事宜,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所属机构办理。经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商定,此项工作,由人民银行城市行所属的营业部、办事处、分理处(或指定的部、处)和县支行办理。少数没有设置人民银行县支行机构的地方,可由农业银行县支行代理。人民银行县支行以下的办事处和农行营业所原则上不办理此项工作,由人民银行县支行统一办理。但如少数大集镇所在地的处所,因认购单位较多,经人民银行、农业银行各省、市、自治区分行研究确定,可代为办理收款,而调换国库券工作,仍由人民银行县支行办理。

  二、一九八一年国库券由财政部统一印制,会同人民银行总行分发各省、市、自治区分行转发所属县(市)支行。各省、市、自治区分行应根据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局)按照分配方案提供的认购数额,编制一九八一年五种国库券(十元、一百元、一千元、一万元、十万元)所需数量的领用计划,于五月底以前上报人民银行总行,以便据以分配发运。

  三、在国库券未发到前,各认购单位(个人认购由其所在单位统一办理)缴款时,由收款银行先行开给“一九八一年国库券款临时收据”,只限于作换领国库券的凭据。临时收据的格式和缴款、换领国库券的处理手续,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另行制订下达。

  四、缴款办法

    (一)国营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分配的购买任务,填写一九八一年国库券认购书向其开户的人民银行办理缴款(在当地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开户的认购单位,可由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代为收款。在建设银行开户的,可持转帐支票到人民银行交款)。认购书为一式三联,第一联(通知联)连同转帐支票一并送交银行缴款,第二联(报告联)报上级主管部门,第三联(存根联)留存。认购单位对认购的国库券款项,原则上一次交清,少数单位确有困难时,可分两次交清。

  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对其开户的认购单位缴纳的国库券款项,按规定签发临时收据,代收的款项,应于当天(或次日营业开始后)划转当地人民银行。有关国库券的调换工作仍由人民银行统一办理。

  (二)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和农村富裕社队,根据负担能力认购、缴款和具体手续同上。

  (三)个人自愿认购的,可由所在单位统一办理认购、交款和领取国库券手续。

  (四)人民银行对于代收的国库券款,应在增设的“90代收国库券款项”科目下开立专户,不计利息。从本年三月份起,每月月底通过项目电报逐级汇总上报总行,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人民银行(包括单设农行县支行)对于代收的国库券款项,从本年三月份起,应每月上划一次。于次月月初将截至上月底的数额逐级上划人民银行各省、市、自治区分行。省、市、自治区分行汇总后于中旬内转划人民银行总行,集中交入中央总金库。

  五、认购单位(或认购人由其所在单位)已换取的国库券,要妥善保存,如果发生遗失,银行不予挂失止付。各级财政、银行应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六、抽签还本付息办法。根据国库券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国库券发行后第六年起还本付息,一次抽签,按发行总额分五年作五次偿还本金,每次偿还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一九八六年六月由财政部负责组织举行抽签仪式,邀请各方面的代表到会监督抽签。按国库券号码末尾两位中签号数,分别从一九八六年到一九九○年偿还本息。还本抽签的具体办法,在一九八六年抽签前另行公布。

  七、报告制度。在国库券发行过程中,为了便于向国务院报告国库券发行情况,各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局)和中央各主管部门应向财政部报送以下书面材料(并抄送人民银行省、市、自治区分行):

  1.二月底报送国库券任务分配方案、分配依据和工作部署情况。

  2.从三月份起到交款结束止,每月初报送一次认购和交款情况简报,着重反映踊跃认购和交款的好的典型事例,以及分配发行中存在的问题。

  3.交款结束后,报送工作总结,包括认购、交款情况、购买国库券资金来源、负担能力的分析以及对今后发行国库券的意见等。并附一九八一年国库券认购、交款情况统计表(表二、三)。

  八、为了搞好国库券的组织发行工作,各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局)和中央各部门财务司(局),要指定专人办理有关国库券的具体工作,掌握认购和交款的情况,及时向本单位领导和财政部反映情况,报送书面材料。并请将经办人名单和电话号码告诉财政部,以便联系(财政部预算司电话86.6958)。

  附件:(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