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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包干结余”会计帐务处理办法的暂行规定[失效]

法规文号:[80]财预105    发布时间:1980-11-10   发文单位:财政部


  为了适应“预算包干”的要求,现对各级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包干结余”的会计帐务处理办法,暂作如下规定:

  一、全年经费预算的拨付。为了划清预算年度,核算预算包干结余,各级财政部门对同级主管部门,各级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的全年预算拨款,应在年终前按核定的全年包干预算数如数拨足。实行“限额拨款办法”的,将全年经费限额逐级下达到基层用款单位进帐;实行“划拨资金办法”的,将全年经费拨款逐级拨到基层用款单位进帐。

  二、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的结算。为了更好地体现“结余留用”的原则,并防止帐务错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年终预算结余资金,均不再单独缴回同级财政。实行“限额拨款办法”单位的年终经费限额结余,银行不再注销。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开户行凭“银行支出数签证单”所列的“年终限额结余”数,自动转入新年度的原科目“经费限额、预算支出帐”内,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经费限额结余结转本年继续使用”字样,视同新年度的经费限额继续使用。

  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年终限额结算手续,仍按现行制度办理。

  各行政事业单位的年终预算结余资金,分别以下三种情况进行结算:

  1.实行全额预算包干的,其年终经费限额结余或经费拨款结余即为经费包干结余,如数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再收回。

  2.实行一项或几项费用部分预算包干的,其年终未注销的经费限额结余以及经费拨款结余中,属于预算包干结余的部分,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再收回;不属于预算包干结余的部分,由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如数扣抵下年经费限额或经费拨款的方法,予以收回。

  3.未实行预算包干的,其年终未注销的经费限额结余以及经费拨款结余,由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如数扣抵下年经费限额或经费拨款的方法,予以收回。

  以上三种结算情况,要逐级审核,并在决算中,专项反映,以便财政部门办理结转手续。

  三、包干结余预算指标的结转。凡属按规定应当留归单位的年终预算包干结余,财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在核定新年度经费预算时,如数以“上年预算包干结余结转使用”项目,另行核增预算包干单位新年度的经费预算指标。

  四、预算支出的列报。为了正确反映国家预算支出数字,各预算包干单位的预算支出,仍应以“银行支出数”和“实际支出数”编列行政事业经费决算,不得将经费包干结余以领代报,转作预算外资金;各级财政总预算支出,也仍以单位的“银行支出数”编列财政总决算,不得将经费包干结余以拨作支。国家财政按规定留给单位的经费包干结余,体现在各级财政的“年终滚存结余”中,作为“预算包干结余结转”项目,专项留用。

  五、经费包干结余的帐务核算为了在预算会计帐务上更好地反映经费包干结余的情况,财政部制定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1966年本)的会计科目增加一个“经费包干结余”科目(列在“拨入经费”科目之后),下设“事业发展基金”和“集体福利和奖励基金”两个明细科目。年终,各预算包干单位,将应留归本单位的经费包干结余如数从“拨入经费”科目转入“经费包干结余”科目,结清上、下级之间的领拨经费帐。

  本规定从1980年起执行。各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局和中央各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作必要的补充规定,并请抄送我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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