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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引进制造技术所需费用开支问题的规定[失效]

法规文号:[80]财企208    发布时间:1980-06-28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委、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现就引进制造技术、合作生产的技术引进费开支问题,规定如下:

  一、从国外引进制造技术项目,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所需外汇应纳入国家计划,或者经批准在地方、部门和企业外汇分成中解决。

  二、技术转让费(许可证费、专利费、设计费)。属于产品投产后按产量提成(在规定期限内,依实际产量按规定提取专利费)的技术转让费,从引进产品增加的利润中支付;属于引进时一次统算技术转让费,分年付款的,支付的技术转让费摊入引进产品的生产成本。引进产品未生产前,支付的技术转让费,作待摊费用处理,所需周转资金,可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放引进技术贷款解决。

  上项贷款由主管部向财政部、建设银行总行提出申请,核定指标,月息4.2‰,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

  三、随引进制造技术进口小量必要的仪器、设备所需资金,由企业的更新改造资金解决。企业留用的更改资金解决不了的,可申请由企业主管部门和地方集中的更新改造资金中给以补助。国家批准重点引进制造技术项目,企业、主管部门和地方解决有困难的,也可向国家经委申请,由国家集中的更改资金中给予补助一部分。更新改造资金存入建设银行的,也可向建设银行申请贷款。但生产引进产品,需要新建、扩建主要车间或对主要车间进行整体技术改造,属基建范围的,需按基建程序审定后在基建投资中安排。

  四、职工技术培训费,包括职工出国培训、请外国专家来厂培训的费用,可视数额的大小,一次或分期摊入产品成本。

  五、引进制造技术初期合作生产阶段,进口规定数量的合作生产件,视同购入国内协作件处理,由流动资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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