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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加轻工业专项小型技术措施贷款的通知[失效]

法规文号:[79]企138    发布时间:1979-05-23   发文单位:财政部、轻工业部


  为了加快轻工业生产的发展,经财政、轻工两部商定,对轻工业系统增加一部分小型技术措施专项贷款,由轻工业部安排,周转使用。对此项贷款的使用,特作如下规定:

  一、贷款对象和范围主要用于全民所有制中、小型轻工企业的老厂挖潜、改造和技术革新措施项目。要充分利用老厂原有的厂房和设备,尽量少搞土建工程。要有计划地安排投资少、收效快、积累多和换汇高的项目,增产国内外市场急需的轻工产品。

  集体所有制企业符合贷款条件的,也可以贷给一部分。

  二、贷款条件贷款项目必须具备以下各项条件:

  (1)有明显的经济效果,确实能够增加产品产量、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财政收入的;

  (2)工艺成熟、技术过关的;

  (3)材料、设备、设计、施工力量以及投产后所需的原材料、还款能力等都落实的;

  (4)对“三废”有切实可行的治理方案的。

  三、贷款审批程序和发放手续贷款项目由企业提出申请,经省、市、自治区轻工局和财政局(以下简称轻工局、财政局)联合审查后,连同有关资料报轻工业部和财政部,经批准后,将专项贷款基金下达给轻工局和财政局(附轻工业专项小型技措贷款申请计划表)。

  五十万元以下的贷款项目,要有轻工局和财政局审查同意的计划任务书或措施方案。超过五十万元的贷款项目,必须具备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的计划任务书和初步设计。

  经批准的贷款项目,由企业主管局同使用贷款的企业签订合同(报轻工业部两份)。合同条文中应列明还款办法。

  使用贷款的企业接到批准通知后,三个月内不用款的,视为自行撤销贷款项目,由轻工局、财政局收回专项贷款基金,并汇还轻工业部。

  四、贷款期限和归还办法使用贷款的企业自支用之日起,按银行规定的最低贷款利息计息。在合同规定还款期内计付的利息,在“企业管理费”项目中列支。(注解:一九八四年九月十八日国务院批转的《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规定:“在归还技措性借款和基建改扩建项目借款时,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可在缴纳所得税之前,用借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利润归还。”)逾期归还贷款的利息,在企业更新改造资金或企业基金中支付。

  贷款项目完工后,企业要提出竣工报告和还款计划,经轻工业局和财政局验收批准,用本项目所增加的利润归还。集体所有制企业在征收所得税后的余额中归还。烟、酒、糖三种税大利小产品的增产措施贷款,企业可先用利润归还贷款,不足部分经省、市、自治区财政、税务部门审查后,报财政部批准,可用该项目增产的产品应纳的工商税归还。

  企业对这部分产品的销售收入和实现的税金、利润,要单独进行核算。

  还款期限,自用款之日起二、三年内还清。

  收回的专项贷款基金由轻工局和财政局及时汇还轻工业部指定的帐户,由轻工业部和财政部继续安排新的项目,周转使用。

  贷款项目中途因故停建、报废和没有达到预期的经济效果或不增加利润的,应以企业的更新改造资金或企业基金归还。如果企业无力归还,由主管局、公司用集中的更新改造资金或企业基金归还。

  五、贷款项目的材料和设备供应贷款项目所需钢材,轻工业部适当补助一部分,其余由地方自筹。专用设备轻工业部分配一部分,其余由地方自制解决。通用设备和其他材料、建设用地、设计、施工力量等均由地方安排落实。

  六、贷款的管理和检查在审查贷款项目时,轻工局、财政局要深入企业单位,调查研究,落实各项条件,认真核算经济效果和偿还能力。

  贷款项目批准后,轻工局、财政局要帮助企业加强管理,经常检查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促使企业合理地、节约地使用贷款,及早发挥效益。财政局要监督贷款合同的执行,如发现未按批准项目使用贷款的,应当停止发放,并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使用贷款的企业应按季、按年向轻工局、财政局编报措施进度和贷款使用情况,同时抄报轻工业部计划司两份。省市区轻工局在季度和年终后,应进行一次综合性的数字汇总和文字总结,上报轻工业部(两份)、财政部(一份),并抄送财政局。

  附件:一、轻工业专项小型技措贷款申请计划表(略)

        二、轻工业专项小型技措贷款合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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