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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技工学校经费管理和开支标准的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失效]

法规文号:[79]财企字第25号    发布时间:1979-02-14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


  我部、局(78)财企字第636号、(78)劳培字第39号《关于技工学校经费管理和开支标准的暂行规定》下达后,有的部门和地区提出了一些问题。经研究,补充修订如下:

  一、关于举办技工学校的批准手续,应执行(78)教计字096号、(78)劳计字005号文第三条的规定“技工学校的开办、调整、撤销和专业设置,仍按以下办法办理:属于地方办的报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批准;属于国务院各部门办的,在商得地方劳动部门同意后,报中央主管部门审批,但均需报送国家计委和国家劳动总局审查备案。”

  二、技工学校学生助学金享受面,可按百分之百计算,其伙食费部分普遍发给,其余由学校统一掌握使用。原规定每人每月十七元的助学金,是指六类地区,因各地工资类别不同,不应实行一个标准。因此,各地的具体标准,仍应按教育部、财政部(77)教计字530号、(77)财事字180号《关于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生实行人民助学金制度的通知》中规定的助学金标准执行。(见附表)

  三、技工学校学生到外厂生产实习期间的伙食补助标准,原规定每人每天补贴二角,现改按财政部、教育部(77)财事字第151号、(77)教计字第419号《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师生生产实习经费开支的补充规定》执行。即比照接受实习单位一般工作人员、工人的伙食水平,所需伙食费超过学校伙食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学校予以补助。

  四、兼课教师的酬金,原规定每课时一元至一元五角,现改按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78)教计字第987号。(78)财事字第241号、(78)劳新字第54号《关于高等学校兼课教师酬金和教师编译教材稿酬的暂行规定》执行。即在低于高等学校兼课教师酬金标准范围内,由各省、市、自治区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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