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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东北地区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失效](2008.12.19)

法规文号:财税[2006]156号    发布时间:2006-11-17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省(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本文失效。

  为做好2006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退税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纳入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纳税人,在2005年12月1日至2006年11月30日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经商当地财政部门同意,可在纳税人2006年实现并入库的增值税收入中予以退还。

  二、2006年12月1日后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仍暂按增量计算退税办法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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