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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甲醚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失效](2009.1.1)

法规文号:财税[2008]72号    发布时间:2008-06-10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财税[2009]9号文件规定,本文自2009年1月1日起失效。

  为促进二甲醚的推广使用,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二甲醚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7月1日起,二甲醚按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本通知所称二甲醚,是指化学分子式为CH3OCH3,常温常压下为具有轻微醚香味,易燃、无毒、无腐蚀性的气体。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OO八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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