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财培训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经法规 >> 详细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失效]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9]585号    发布时间:2009-10-21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山财培训网编辑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文件规定,此文自2011年3月1日起废止。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大连金牛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过程中相关业务适用增值税政策问题的请示》(大国税函〔2009〕19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所属资产、负债及相关权利和义务转让给控股公司,但保留上市公司资格的行为,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规定的整体转让企业产权行为。对其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应税货物转让等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二、上述控股公司将受让获得的实物资产再投资给其他公司的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三、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所涉及的固定资产征收增值税问题,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