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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绝缘油类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2010年10月1日起废止]

法规文号:国税函[2010]76号    发布时间:2010-02-2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绝缘油类产品是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新国税发[2009]22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润滑油国家标准《润滑剂和有关产品(L类)的分类第15部分:N组(绝缘液体)》(GB/T7631.15-1998)规定的润滑剂范围,变压器油、导热类油等绝缘油类产品,均属于润滑油的范围。据此,对你区润滑油生产企业生产的变压器油、导热类油等绝缘类油品,应按“润滑油”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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