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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关于保护具有历史艺术价值的古金银器物的通知

法规文号:    发布时间:1953-01-01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查关于“保护具有历史价值的古金银器物”的问题,于1952年11月7日曾发通知各行,并抄致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及各区在案。兹为了做好此项工作,总行与文化部研究,特规定下列各点:

  一、 凡群众携带出土古金银器物时,故意隐匿消灭出土痕迹,改变器物原状,但收兑时如认为有可能是出土的文物时,应即通知当地文物管理委员会或文化主管机关鉴别。若确属文物时,为了保全文物的完整,不得视一般金银,采用剪开或打磨方式验看成色,以免使器物破碎而减低或消失其历史艺术价值,可以目力估计成色按牌价收兑,多面手以原价转售文物机关保管。至于事后发现估计成色有误而发生损失,银行概不负责。

  二、 在收兑古金银时,希各行尽可能的协助,详细询明其来源及出土地点(如:何时如何发现的,发现时有无其他文物等等),并随时与当地文物管理委员会或文化主管部门联系,使该机关根据收兑的结果,以了解那些地方还存在着盗掘古墓的情况,以便考虑切实禁止的办法。

  三、 银行收兑之金银中(代管物品不在此限),如有出土之金银器钱币,或虽非出土但经文物机关鉴定认为有重要历史艺术价值者,经文物机关开具正式证明函件,也可按银行收兑牌价售予保管并报总行核备。

  即希查照办理,并通知所属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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