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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关于试行工资基金管理工作的指示

法规文号:银会黄字[1959]第196号    发布时间:1959-12-12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根据劳动部、财政部、总行(59)中劳薪字第152号、财经字第407号、(59)银黄字第191号联合指示,工资基金管理工作,自1960年一月开始全面试行,现将银行在试行工资基金管理工作中的具体任务和做法指示如下:

  一、实行工资基金管理,应在党的统一领导下,与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共同把这一工作做好。由于工资基金管理是一项新的工作,牵涉面广,工作复杂,现在还没有经验。因此,在开始试行时,应贯彻“普遍试行,重点掌握,由粗到细,逐步提高”的精神。银行的具体任务是:

  (1)根据单位经过主管部门批准的劳动计划,以及工资基金使用计划,按工资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监督工资支付。

  (2)事后进行统计,反映工资基金的执行情况。

  二、实行工资基金管理办法的具体做法:

  (1)各行根据单位报送的、经过其主管部门批准的劳动计划以及工资基金使用计划,按照工资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监督工资总额的支付。工资基金暂不另设专户,只在其帐户内,根据计划限额掌握支付。

  各单位支取工资时,应先检查该户是否还有限额。如发现单位月度工资基金超支时,凡月度工资基金超支在5%以内,季度工资基金超支在1%以内的,银行可以照数支付。如月度工资基金超支数超过5%时,单位应报经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季度工资基金超支数超过1%时,单位应经当地劳动部门同意,拟请其主管部门批准,银行凭当地劳动部门和单位主管部门批准的追加计划,才可支付;而银行对单位计划以内的和月度超支在5%,季度超支在1%以内的额度,应先予支付。

  (2)为便于监督工资基金限额和统计,单位每次支取工资时,如有汇往外埠的工资,或职工事先借支,房租水电等扣款,虽不需向银行提取现金,但应包括在应发工资总额内。因此,单位向银行支取工资时,除在支票上开列支付现金数字外,还应注明发放工资的总额。

  (3)为了按计划监督工资基金的支付,各行应按单位设立“工资基金管理卡片”,在单位每次支取工资时,应在卡片上逐笔记载,并分别按月按季结计月、季合计数。

  (4)为了解各单位全月工资支付和生产完成情况,单位每月应向银行报送“工资基金结算表”。每月分次发工资的单位,只在最后一次发工资时填送此表。

  (5)关于驻外埠单位以及航运、交通、铁道等流动性及跨地区的某些单位,如规定该单位不编制劳动计划和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对这些单位不进行工资基金管理也不进行统计,而在其编制上述计划的上级单位进行管理。

  (6)各行每月底(按银行帐面截至30(31)号计算)应将各单位工资基金使用计划执行结果,进行汇总(包括建设银行报送的包工及基建单位的数字)。将实际人数、支付工资总额两个项目,通过项目电报逐级报上级行。

  各分行每季终了应综合分析工资基金使用计划的执行结果,超支或节余的主要原因,与生产计划完成情况是否相适应,工资支付与市场安排和货币流通的关系等,并以书面报告总行。

  (7)工资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各单位不得从业务收入的现金中支付工资。但在具体执行中,如个别单位确有困难的,在能体现事先监督和事后统计的原则下,可以灵活处理。

  (8)为了能全面的完整的了解和统计明年全年的工资基金支付数字和进行分析研究,在明年一月开始试行时,如有个别地区由于时间紧迫而延到二月份试行时,各单位应将一月份实际发放工资数,补送“工资基金结算表”,以便凭以统计,各行应将此数于二月份内以文字电报分别补报总行。

  (9)现金出纳计划执行的统计,仍按现金出纳计划统计办法规定的项目统计不变,不要求与工资基金执行的统计数完全一致。

  三、为做好工资基金管理工作,应做好下列各项工作:

  (1)各行应指定主管处、科、股并设专人主管此项工作。货币流通、计划、信贷、会计部门,应密切配合,分工负责。

  (2)各行在执行中,应配合有关部门重点了解企业单位在工资基金处理上的实际情况和问题,以便进一步研究改进工资基金管理办法。了解企业单位工资基金使用上的不合理现象,协助企业合理使用工资基金。了解单位的工资计算与其帐务以及与所开支票和工资基金结算表的记载是否相符等。

  (3)加强现金管理工作。现金管理工作是工资基金管理的基础,因此在实行工资基金管理的同时,必须加强现金管理工作。

  (4)为了使这一新的工作逐步走上健全和提高,各行应按季将实行工资基金管理工作的经验,进行总结并报告总行。

  四、实行工资基金管理,应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与劳动、计委、财政、统计等部门密切协作,充分发动群众,做好政治思想工作和宣传解释工作,统一思想,明确认识,以保证工资基金管理工作的顺利执行。

  五、各分行应根据工资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和上述意见,以及各地区拟订的实施细则,结合各地区的具体情况,拟订具体执行办法,并报总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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