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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目前允许存在的预收、预付货款范围的规定

法规文号:    发布时间:1964-02-08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根据国务院一九六三年十二月六日国行字822号《关于严格禁止预收、预付货款的通知》第二条“对于目前国民经济确有需要的某些预收、预付货款(包括包装物押金和电表、水表押金),经过国务院批准的,或者主管部门有规定、经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的,可以允许继续存在”的规定,对目前允许继续存在的预收、预付货款的范围,暂作如下规定:

  一、国营工商企业和供销合作社根据国务院批准,支付给农村人民公社、生产队的农副产品预购定金;

  二、国营工业企业制造大型机械设备、制造或修理船舶,其制造或修理时间在六个月以上的,按照工程进度向订货单位收取的款项;

  三、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基本建设工程(包括列入四项费用计划的工程)和修理工程,向发包单位或委托单位预收的备料资金(铁路局承修企业铁路专用线工程,也可比照上述规定办理)(注:四项费用现为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

  四、邮电部门预收报刊费、电报费、电话费、收件人总付邮费、寄件人总付邮费、邮政专用信箱租金、发报人预付回报费;

  五、民航部门从事农业、护林、航测、航摄等专业飞行预收的费用;

  六、对外贸易部门的运输公司为需货单位办理运输而预收的费用;

  七、印刷、出版、图书发行企业预收订货单位的订货款、零星邮购款;出版社按文化部关于稿酬的规定预付作者的稿酬;

  八、县营企业承做农具、用具以及零星杂活,在农村人民公社、生产队、社员自愿的条件下,向他们预收的订货款或加工费;

  九、森林采伐企业支付给农村人民公社、生产队的预购饲草的定金和预付运输木材的费用;

  十、供货企业向购凭单位收取的包装物押金;

  十一、供电、供水企业向用户收取的电表、水表押金。

  此外,军工企业预收军事部门的订货款,财政部、总行已要求主管部门及早拟定具体规定,在没有新的规定下达前,暂按原办法执行。

  对于上述目前可以允许存在的预收、预付货款,请各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加强管理的规定,制订具体管理办法,报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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