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财培训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经法规 >> 详细内容

中国人民银行华侨(人民币)定期储蓄存款章程

法规文号:    发布时间:1972-04-01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第一条 为了鼓励侨胞、侨眷储蓄,支援社会主义建设,特举办本存款。

  第二条 华侨、 港澳同胞由国外或港澳地区汇入的或携入的外币、 外汇(包括黄金、白银)售给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行所得人民币可以储存本存款。

  第三条 本存款为记名式的定期储蓄—整存整取,期限为一年,到期支取本息,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付。

  第四条 开户时,存款人须填明户名、地址,连同第二条规定的外汇兑换的人民币交给存款银行,由存款银行出给存单。存单为记名式。如从国外或港澳地区直接汇交存款银行代为储存时,存单可代交侨眷或指定的代收人存执,也可由存款银行代为保管,另给存款人出具保管证。

  第五条 取款方式可凭存单,或凭预留印鉴,或凭身份证件(护照、居留证、各级政府的证明文件),由存款人在开户时选定。存单委托存款银行保管者,提取存款时凭保管证办理。

  第六条 存款到期如欲续存,存款人可持存单(或保管证)向存款银行办理转期手续。如不能亲自来银行办理,可将存单(或保管证)用挂号信邮寄交存款银行办理,存单上应注明“凭××中国银行(或中国人民银行)代办有效,他人拾得作废”字样,并在信中说明续存户名、金额、期限等;定明凭预留印鉴者、来信和存单或保管证上,均须签盖原留印鉴。

  委托存款银行代保管存单的,也可在开户时约定,由存款银行在到期日代为转期。

  第七条 本存款到期支取时,只能支取人民币,不能支取外币或汇往港澳地区或国外。

  第八条 存款未到期提前支取时,不满一年者,其利率按《城乡居民活期储蓄利率》计付利息。

  第九条 存款到期如不支取,过期部分按原利率计付利息。如遇利率调整,调整日前按原存款利率计息,调整日起按新利率计息。

  第十条 存款人或其指定的代收人,如将存单、印鉴或保管证遗失,应立即持本人身份证明和原约定的凭证、 印章或觅具证明人向存款银行书面申请挂失, 经存款银行查对属实,可同意挂失,补发存单或更换印鉴。如存款银行收到挂失通知前存款已被人冒领,存款银行概不负责。

  第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中国人民银行得随时补充、修订。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