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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公告

法规文号:    发布时间:1979-09-09   发文单位:中国银行


  根据中美两国政府于今年五月十一日签订的关于解决资产要求的协议,美国政府将于一九七九年十月一日宣布解冻我方被冻结的全部资产,由我方收回。为了便于执行上述协议,保障我国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已于一九七九年九月九日发布命令授权我行代各持有人办理被美国政府冻结的资产的收回或提取事项。现特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被美国政府冻结的资产,均由我行对外办理收回或提取事宜。

  二、被冻结的资产收回、提取后,属于国营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原属私营工商企业的,由我行分别按照我国有关的法令,同有关单位进行结算。属于我国国民的个人资产,全部归持有人所有,持有人可按有关规定申请保留或使用最高不得超过百分之十的外汇,其余外汇由中国银行按现行牌价折付人民币,并可享受侨汇办法的优待。

  三、凡持有被美国政府冻结的资产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将被冻结资产的种类、数量和金额,持有人性名、对方机构(即债务人)的名称、地点等情况和凭证,向当地或附近的中国银行办理登记手续。登记的期限,自即日起至一九七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四、根据上述协议,上述解冻的资产,未经中国政府同意,不得提取、出售或转移。关于向中国政府申请同意提取、出售或转移的手续,由我行代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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