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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我国对外发售金、银币(章)管理的请示报告

法规文号:    发布时间:1979-10-22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

  为了给国家多创外汇,今年初,我在香港首次试销了《北京名胜纪念金章》,受到国外藏币家的极大欢迎 .建国三十周年纪念金币和联合国儿童年纪念金币 ,也将在国内外发售。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三月十七日的批示精神,我行将继续设计制造各种式样的金、银币(章)向世界市场销售 .为提高纪念币的质量 ,国家计委已批准我行进口部分先进设备,以增强我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目前有些部门为了给国家赚取外汇,也拟制造和发售纪念金币。外国商人也主动与我有关部门联系,要求合作制造发售纪念金币。

  我们认为,纪念币不同于一般纪念品,按照国际惯例,纪念币是带有面值的货币,只能由国家银行制造发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制造和发售纪念币。金银章在世界金币市场销售,也有一定的规律性。如发行数量过大, 或质量低劣,不仅销售不了, 并且也会影响我国声誉,给以后再发行造成不良影响。 为了加强货币管理和金银管理, 维护我国对外发售纪念币(章)的信誉,提出如下意见:

  一、 金、银质纪念币,统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设计、制造、发行。其它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铸造和发行(包括其它材质的货币在内)。

  二、 向国外销售纪念金银币(章)统一由中国银行(及其在国外的分支机构)负责经销,以利于外汇收入的统一管理。

  三、 金银质纪念章应由中国人民银行所属中国造币公司统一制造 . 各单位需要制造金银章时,可向中国造币公司商洽。金银章销售后所得的外汇利润分成办法,报国家计委批准执行。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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