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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法规文号:汇发[2010]22号    发布时间:2010-06-08   发文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外汇指定银行:

  为适应涉外收付款业务的发展变化,完善申报主体通过境内金融机构进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了《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在收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辖内支局和银行,并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一: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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