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财培训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经法规 >> 详细内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本公司股份管理的通知

法规文号:证监发字[1996]54号    发布时间:1996-04-22   发文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各上市公司:

  为贯彻和执行《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在任期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包括由于公司送配股而增加的股份。

  二、各上市公司须在定期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中报告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包括持股数量、变动情况、变动原因等。

  三、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在离职六个月后方可出售自己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四、证券交易所须采取必要的技术性措施,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进行锁定;对离职六个月后欲出售所持股份的,须由公司董事会向证券交易所提供其不再任职的证明。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