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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债券发行人2011年中期报告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

法规文号:    发布时间:2011-07-01   发文单位:深圳证券交易所


各债券发行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第五章5.2条“债券上市期间,发行人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向本所提交中期报告,并在中国证监会或国务院授权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予以公告”等有关规定,现将2011年中期报告披露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债券发行人中期报告可选择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www.cninfo.com.cn进行免费披露,也可选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进行有偿披露。

  二、企业债券发行人中期报告应至少记载以下内容:

  (一)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

  (二)涉及和可能涉及发行人的重大诉讼事项;

  (三)已发行债券变动情况;

  (四)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五)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三、债券发行人为上市公司的,应根据本所规定的半年度报告格式要求,在报告“重要事项”章节中进行公司债券相关信息披露。

  四、本所业务联系人:丁晓东、谭媛

  联系电话:(0755)25918532、22388829

  电子信箱:xdding@szse.cn、ytan@szse.cn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O一一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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