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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盘中临时停牌制度的通知

法规文号:    发布时间:2012-05-23   发文单位: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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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切实防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股票”)上市首日交易风险,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提高市场约束力,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本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股票上市首日盘中临时停牌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股票上市首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

  (一)盘中成交价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10%的,临时停牌时间为1小时;

  (二)盘中成交价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20%的,临时停牌至14:57;

  (三)盘中换手率达到或超过50%的,临时停牌时间为1小时。

  盘中临时停牌具体时间以本所公告为准,临时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本所将其于14︰57复牌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竞价,再进行收盘集合竞价。

  临时停牌期间,投资者可以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

  二、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首日等实行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的盘中临时停牌,参照前条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于2012年3月8日发布的《关于完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盘中临时停牌制度的通知》(深证会[2012]71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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