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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总劳动保险部关于矽肺病待遇问题的复函

法规文号:险群字[1965]223号    发布时间:1965-04-17   发文单位:全总劳动保险部


平顶山特区总工会劳保部:

  四月十二日来函收悉。对来函所询问题答复如下:

  关于矽肺病的待遇处理问题,除按国经周字100号文外,还应按劳动部与全总联合通知执行。矽肺病的待遇应按照期区和代偿机能分类予以处理。即:二三期矽肺病休养一年后为90%,一期矽肺合并肺结核,或者代偿机能属于乙、丙的按二三期矽肺处理。

  单纯一期矽肺自愿回乡的、应从回乡时起就发给60%。

  上述意见仅供参考,具体问题希请示省总工会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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